译史|_苏艳,张羽:从“真”到“俗”:佛典著译中的“警察”概念史研究

本文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21年第6期

本文转自:国际汉学研究与数据库建设

译史|_苏艳,张羽:从“真”到“俗”:佛典著译中的“警察”概念史研究

摘要:本文应用历史语义学和语料库研究法,考察佛典著译如何促进“警察”的词汇化及内涵演化。玄奘等佛典著译者赋予“警察”以“觉”的内涵,伴随佛教心性化,该内涵逐渐与儒家“修齐治平”思想互释融合,“觉”从抽象概念具体化为治安职能。晚清佛教心性实体化倾向又促使“警察”从治安职能转变为国家治安机构及其人员的统称, 完成了从“真”到“俗”的演变。“警察”概念史研究呈现了佛教在中国的世俗化和本土化。

关键词:警察 佛典著译 觉 概念史

作者简介:

苏艳,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羽,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百色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自汉晋至唐代,由佛经翻译进入汉语的词汇超过3.5万个[1],推动了汉语复音化和中国的知识生产及思想、文化和社会变迁,新概念随之产生,旧词汇获得新内涵,“警察”的词汇化和概念演变便是典型代表。我国古代“警治禁卫安全管理史”[2]高度发达,但“警察”这一概念由佛典著译者创制,并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发生语义嬗变,逐步具有近代“警察”的内涵。概念史又称历史语义学,旨在探索语言表述的内涵及其变化的历史性[3],作为史学方法,其研究关注概念的原始词义及历史流变[4]。本文将应用历史语义学和语料库研究法,考察民国以前佛典著译对“警察”词汇化的影响及儒佛融合过程中其概念内涵的发展演变,由此探知佛教在中国的世俗化和本土化。

一、佛典著译与“警察”词汇化

(一)“警察”由晋唐佛经翻译触发的古汉语词汇第二次复音化浪潮生成

我国先秦时就有类似警察的治安制度,如《周礼》有司暴、司稽,《尚书· 舜典》有司徒、士,隋唐有京师禁卫,明清有巡城御史、巡捕等治安官吏。上古汉语以单音词(或单字) 为主,先秦时期开始复音化,春秋战国时期复音化加速, 主要有“联合式”(或并列式) 和“偏正式”两种结构造词方式 [5]。战国后期,并列复音词数量跃居各类复音词之首, 东汉时超过其他复音词数量总和,语素间主要有同义、近义或同类与对比两种联结方式 [6]。在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简称 CCL )语料库和北京语言大学语料库中心(简称 BCC )检索显示,唐代前“警”和“察”没有复合词书证,二字分开使用。如《左传》载:“今天或者大警晋也”[7];《三国志·文帝记第二》注曰:“诚愿大王揆古察今,深谋远虑”[8]等。

晋唐佛经翻译触发古汉语词汇复音化第二次浪潮。为便于记诵,佛经译文多采用 2 + 2 四音格结构,产生大量复音词 [9]。作为中古汉语词汇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佛经词汇译名双音化主要表现为新概念由双音节( binom)表示,或以单音节词表示的旧概念大都具备了双音节[10]。复音词“警察”首例书证出现在 637 年注释版《汉书》:“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11],做动词,指警卫、探察。唐代以后其动词含义逐渐融入名词内涵中,成为“警察”职能的一部分。

(二)“警察”的构成与梵语六合释构词法关系密切

《说文解字》曰:“警,戒也,从言,从敬”,“察,覆也”,可引申为“自上审下”,又有 “詧(察),言微亲詧也”F。“警”与“察”语义联结不属于古汉语构词典型的并列结构或偏正结构,却与梵语六合释( ?a?-samāsā?)构词法中“相违释”的某种方式相符。相违释梵名“对偶”( dva?dva ),是三组梵语六合释构词法中的第一组,即“词中各分在文句中位次相等”,系“集合各别之名以为一名,各名所诠事体不同,并皆连缀为一字,有‘与’‘及’等义,而无其缀字” [12],如动词“照了”“贡高”和名词“涅槃”“觉行”等。可见梵语相违释 比汉语并列式构词法语素联结方式宽泛、多样,强调“位次相等”即对称,语义除同义、同类或相对外,还可前后相继。“警”与“察”二字复合就符合这种相违释构词法,“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中“警察”即指先警戒隐蔽才能暗中探察。

(三)“警察”获得“觉”的内涵

词汇化即命名,指“用一个词来指称一个概念”[13]。据现有史料,《大唐西域记·乌铩国》首次将“警察”词汇化:“夫入灭心定者,先有期限,或言闻揵椎声,或言待日光照。有兹 警察,便从定起。”[14]玄奘将“揵椎声”或“日光”之类外界刺激或警训称为“警察”,成为“警察”概念史之发端。

659 年,玄奘译《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以下简称《婆沙论》)第 79 卷时用“警察”解释佛教修行的终极行相—“觉”,该卷论述了佛教基本教义—“缘起说”。隋朝慧远《大 般涅槃经义记》释觉为觉察、觉悟[15]。《佛光大辞典》“三转十二行相”词条中“觉”被对译为“ buddhi ”,其书证正是《婆沙论》中所释之“觉,警察之义”[16]。根据《梵和大辞典》, “ budh” 是“ buddhi”的词根,有知觉、理解、知道、醒着、留意等义, buddhi 是其阴性名词,指理解力、判断、理性、知觉等,译为大觉、觉慧、觉悟等;buddha 为其阳性名词,指佛陀,即佛教创始人,译为“觉者[16]。另有学者称觉应对译抽象名词“ bodhi ”,指大彻大悟,得此觉悟者即佛;佛陀有三觉,即自觉、觉他和觉行圆满(或圆觉)。玄奘在《婆沙论》卷 79 末尾译曰:“如契经说佛告苾刍:我于四圣谛三转十二行相,生眼、智、明、觉… …眼是观见义,智是决断义,明是照了义,觉是警察义。”[17]其大意为“四圣谛中每一谛各转三次,佛陀共转了十二次法轮。要了解四圣谛— 不仅用理智,且更要亲身体验”[18],修习每转的四种行相:眼指通过观察,察觉苦的存在;智指通过分析判断,了解苦的根源;明指通过彻见、洞晓的智慧,认识到苦可消灭;觉即“警察”,指获得警悟、洞察的智慧,领悟灭苦的法门,修成得道。玄奘是从方法、过程角度解释如何证得“ 无漏圣道”,而非从结果角度描述得“觉”后的情状。其他佛典著译者也多次用“警察”翻译或阐释佛教概念和思想。从 CCL 和 BCC 语料库及《大正藏》和《卍续藏》中还可搜索到来自《大般涅槃经后分》《四分律删補隨机羯磨疏济缘记》《妙法莲华经玄赞》等 12 部著译之作的 15 条“警察”书证,主要分 4 种含义:(1)自觉,即自省、自律;(2)觉他,即化导他人自省, 自觉;(3)律他,警戒、防备;(4)“觉”,即圆觉。三种觉悟本来只有佛陀均具备,但佛教普及过程中“警察”概念发生演变,佛陀的觉悟境界在俗世有了转化和实现形式。

二、佛教中国化与“警察”概念演变

基于自身发展规律和外在政治、经济等条件,古代佛教中国化主要经历儒学化和心性化儒教被奉为正统,佛教要向其靠拢才能获得统治者支持,赢得发展和传播空间,儒学化主要表现为伦理化和入世化。心性化是晋宋时期佛教以儒释道三方在心性论上交集为基础,为调和、平衡与儒、道两家关系而开启的中国化发展路向,即佛教理论重心从般若空观学向涅槃佛性论转轨,后经天台、华严等宗派发展,在禅宗达到“直指人心,见性成佛”的高度 [19]

古代“警察”概念与玄奘弘扬的唯识学及禅宗的心性化思想密切相关。在儒佛融合大背景下,“警察”的“觉”之内涵逐渐转变为近代警察的治安职能,即维秩保安。近代以后,佛教复兴运动、人间佛教思潮等的产生推动佛教向心性实体化发展,再经东书翻译(包括经日文转译西书或翻译日本人著作)催化,“警察”最终成为指称国家治安机构及其人员的概念。

(一)古代“警察”的职能化

CCL 和 BCC 语料库显示, 1840 年以前“警察”的书证(如表 1 所示)共有经史子集四大类 91 条,主要衍生出 4 种名词义(即制度、职能、人员和警训)和 7 种动词义,分别为:

1) 省察、警省、警惕;2 )警戒守卫、安全防护;3 )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行业管理;4 )监视、督查、监察、监管、告诫;5 )侦查、调查(明或暗)、探察、探究;6 ) 观察、体察;7 )觉察、觉悟。

唐宋期间“警察”概念蓬勃发展,其佛教内涵逐渐与儒家思想融合而世俗化,动词含义开始与名词含义融合,“警察”语义向着国家治理内涵与职能转化。上文“警察” 7 种动词语义涉及对象大致呈现从个人到群体 / 社会的转变过程,唐代 19 条“警察”书证中出自佛典者达 16 条, 包含了除第 3 和第 5 之外的 5 种动词含义, 主要用来翻译、解释和描述佛陀、菩萨等的教义或修行方法,而名词仅含“警训”义,至宋代其名词还可指“警察人员”“警察职能” 和“ 警察制度”。

表 1 CCL 与 BCC 语料库中的“警察”书证 [20]

译史|_苏艳,张羽:从“真”到“俗”:佛典著译中的“警察”概念史研究

如“ 其婚田争讼、赋税丁徭, 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 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21]中,“警察”是独立于“令佐”(即县令)的军镇治安官吏,负责打击犯罪。又如在“伏缘台官为天子耳目,将使警察百辟,以防权倖之非”[22]和“留京百官,道在随事警察,因人惩戒,不使偷惰者,得行其私”[23]中,“警察百辟”和“随事警察”都指对国家政务的监督和管理。明代至清乾隆年间,“警察”概念基本沿袭了宋代语义和内涵,然而嘉庆、道光朝后随着佛教衰败,该词书证大幅减少。总体上,“警察”概念由“真”到“俗” 的演变源于《大学》中“修齐治平”思想的影响,经历了自律— 律群— 维秩保安的转变。

1. 自觉与自省相融合产生自律

(1)佛教伦理化是“警察”概念世俗化的基础和前提

儒家道德实践以正己修身为根本,进而推己及人,自立立人,以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大乘佛教道德体系包括五戒、十善、四摄和六度,前两项着眼自觉自利,后两项着眼普度众生。佛教道德实践相应分两部分:一是自觉自利,即消除自我痛苦、求得解脱的修持活动;二是以统一自觉与觉他为目标的自利利他的修行实践 [24]。儒佛两教道德实践通过佛教伦理化相融合。佛教传入之初因剃发、不养亲、不娶妻生子等被指违反儒家忠孝仁义之道,佛教和儒家学者基于二者道德观的一致性,努力调和两教。唐代道宣在《广弘明集》卷十四曰:

“ 佛之为教也, 劝臣以忠, 劝子以孝, 劝国以治, 劝家以和” F, 即佛教也教化在家弟子或信徒忠君孝亲,认为这有益国家治理和人民和乐。宋代契嵩则直接用五戒比附五常:“不杀仁也;不盗义也;不邪淫礼也;不饮酒智也;不妄言信也。是五者修,则成其人,显其亲, 不亦孝乎 ? ”[25] 杀盗淫妄酒五戒为佛教修习法,仁义礼智信五常为儒家道德规范,两者本质同一,佛教道德由此融入儒家纲常名教。

(2)佛教心性化促使自觉与自省相融合产生“警察”的自律内涵

儒家正己修身的道德修养实践受到佛教心性化转向影响。隋唐是佛教心性化的重要时期, 玄奘与弟子窥基弘扬的唯识学强调“于内自我心、意、识的细密剖析”[26],禅宗在此基础上以心为本体,认为佛性蕴含于人性,最高佛法是“明心见性”,即《宗镜录》之“真髓”[27]。佛教追求的“心”是“灵知心”,即“混千差而不乱,历三际以靡迁,炳然烛照,卓尔不群,在圣不增, 在凡不减” 之心;“ 性” 指个体“ 本来具足的性质、不受外界影响改变的本质”;“ 明 心见性”要求信徒清楚“自己当下的起心动念”和各种“思想心念”变化,而后能去除恶念, “明悟自心”“彻见本性”以成就佛道[28]。故佛教觉悟对象即个人心性,觉悟之法正如玄奘等所言从自觉“警察”始。这一变革拉近了佛教“佛性说”与儒家“人性论”间的距离[29],儒家 正己修身更关注思想、行为的自我省察,儒家自省与佛教自觉相联系,并在佛教戒律观影响下,“警察”获得自律内涵。宋朱熹撰《晦庵集·答程允夫》曰:“心有所知觉则明,明则公,故曰惟仁者能好人,能恶人。……一念之善则恶消矣,一念之恶则善消矣,……更当警察疗治也。”[30]此处以佛教自觉为善恶判断之先决条件,认为个人要知觉和领悟心性的道理方能公正地判断善恶;善恶皆在一念之间,故而须时常“警察疗治”个人思想行为,消除恶习。这里佛教的自觉与理学道德观融合于善恶判断和自我身心修养。宋王巩撰《甲申杂记》载:赵清献将每日言行“谆谆以告诸天”,有人问之,则答曰:“苟欺其心,则腼于语言,其敢告诸上帝乎?乃所以自警察也。” [31]此句将佛教自觉与传统的“昊天上帝”“五方上帝”信仰联系 起来。赵清献将自身言行一一焚香告知“上帝”,实际上把佛教缘起说与传统“天人感应”说结合,即人一举一动皆要自律,接受上天监督和惩罚,个人要时时检视( 警察)自身言行, 做到问心无愧。自律内涵的形成本质上是从佛教心理学层面推进儒家的正己修身,即从心理调控、思想净化角度辅助个人道德修养,使人们忠君报国观更加根深蒂固。

1. 自觉觉他转化为律群和维秩保安

佛教以出世为终极旨归,但在儒家“修齐治平”思想影响下呈现入世倾向。唐代澄观在《华严纲要》卷 56 将佛法与治世相联系:“道无不在。故所行万行资缘皆为助道。故境愈大而道亦大。所以治世语言资生业等无不称真法界。一一无量无边。”[32] 换而言之,世间一切行为皆有助于觉悟修行,治理世间语言与经世济民论都能顺应佛法,心之所涉越宽,佛法越广大,信徒入世参政同样可悟道修行。契嵩认为儒佛思想皆为圣人教化,“所出虽不同而同归乎治”[33],前者治世后者治心,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佛教入世化趋势下,儒佛道德实践的交叠融合开始向治世延伸。儒家修身的终极目标是明明德,而欲明明德于天下则需要治国。治国以治人和治政为主,有道德教化(德治)和刑罚规约(法治)两种方式。前者在修正己身(自立)基础上,通过教化立人实现亲民,即所谓上行下效,先觉觉后觉;后者依靠律法律他,通过警戒惩罚立人、律群、利群。这与大乘佛教追求的“上求佛道”“下化众生”极为相似 [34]:前者是自觉,以自利为基础;后者是觉他、利他,“化”即教化引导。自利利他合一,能为他人谋福即圆满。“自利(等于儒家的自立)、利他(等于儒家的立人),达到福(功)德资粮圆满,智慧资粮圆满,才可以成佛。所以自觉、觉他,觉行圆满,就叫作佛”[35]。正是这种儒佛道德实践交叉使“警察”一词融入大治安体系。大治安是“ 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内政、外交的方针大计的制定、实施及其成效,是国家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总和”[36],其中警政就包含在军事和内政中,而“警察”概念在该体系的德治和法治两方面都有涉及。德治方面,统治者和圣贤须立德以为生民之模范,使人民弃恶从善。明代程敏政读朱熹书简后感叹:“其词又皆谦虚温润,无非道义之所发,乃知先生虽已造大贤之域,亦有资于警察涵养之功也,先生上承列圣道统之传,虽一书劄,犹足以师法后学,况其大者哉。” [37]他夸赞朱熹书札深得圣人道统真谛,可助后人“警察涵养”自身,堪称后世楷模。法治方面,国家为维护其统治与社会安定, 需要约束官民行为,惩治罪犯以引导民众弃恶从善。宋代苏籀曰:“盖贼自寡少而啸聚,官司觉举不可少缓。萌蘖易与,滋蔓难图。故平居无寇,亦当谨邻保之法,严警察之备盗。”[38]这里“警察”官的职责是严密警戒、防范盗窃。为使官吏切实勤政爱民,“国家置御史,正欲警察权强”[39],“警察”之律他又与监察相融合。此外,《续资治通鉴长编·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戊寅诏》载:“访闻关右民每岁夏首于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为社会,游惰之辈,昼夜行乐,至有奸诈伤杀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会日数,禁其夜集,官吏严加警察。”[40]此处“警察”指官方承担社会大型活动场合的安保。

在儒学和佛教心性化影响下,“警察”概念与儒家“修齐治平”思想融合,涉及对象由个人转变为群体(民众、官吏等),其内涵从自觉觉他变为自律律群,并发展出预防和打击犯罪、维秩保安的职能。此时“警察”概念演变结合了“修齐治平的家国情怀与自利利他的菩萨精神”,具有文化交融的历史意义和文明互鉴的现实价值 [41]

(二)近代“警察”的机构化

近代“警察”概念在晚清的确立既受佛教日本化后回流中国的外力推动,更是晚清佛教心性实体化的产物。

日本佛教深受我国佛教影响。鉴真东渡传法和最澄、空海等来华求法之际,“警察”随《婆沙论》《心经》《大唐西域记》等佛典著译传入日本。6—8 世纪中期,佛教在日本世俗化的主要特征是政治化。推古天皇为维护大权,抑制王朝内激烈的政治斗争,多次遣使到中国求取佛法,立佛教为国教,以加强思想控制。在其支持下,圣德太子以佛教为基础推行政治改革,颁布《十七条宪法》,主张神道、儒教与佛教合一 [42],佛教与日本国家治理间关系开始紧密,成为政治佛教。明治维新时期佛教再次成为巩固统治的工具。1869 年明治天皇诏令设宣教使,施行“政教合一”:“朕恭惟天神天祖,立极垂统,列皇相承,继之述之,祭政一致,亿兆同心,治教明于上,风俗美于下。” 1872—1877 年设教部省,创立教院,主讲“神德皇恩之说”“天神造化之说”“君臣之说”等[43]。包含佛教内涵的“警察”也随之国家主义化,被日本译者、官员启用。在 1875 年颁布的太政官达第 29 号《行政警察规则》中,“警察”用于指称日本治安制度和机构,并在 1895 年后通过《国家论》等政法类译著回流中国,推动了此概念在中国的进一步演变。

明清时期中国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尖锐、社会危机加深,思想家们纷纷摒弃程朱理学“空谈与心性”之风,提出改良政治、发展经济和引进科技等,“崇实黜虚”“明道救世”的实学兴起[44],晚清佛教随之“心性实体化”[45],促进了“警察”与国家治理机构的联系。晚清佛 教复兴运动的引领者杨文会晚年专注于刻经弘法,提倡佛教兴国:“佛教渐兴,新学日盛,世出世法,相辅而行,僧道无虚縻之产,国家得补助之益,于变法之中,寓不变之意。酌古准今,宜情宜理。”[46] 为此他开办内学院,学制三年,教授普通文化和佛学,促进儒佛融合互补,既讲授《唯识三十论》《心经》和《行愿品疏钞》等包含“警察”书证的佛典,也开启了玄奘唯识学的再研究,视其为对应西方近代哲学的中国智慧,以弥合宗教与科学的矛盾。梁启超则将佛教治世观与民族国家建构结合,在其从日文转译的《国家论》(1899)中使用了“警察官”“警察权”“警官”等词语,以“警察”指称近代国家治安机构及其人员[47]。杨氏将佛教治世观实体化为内学院弘法实践和唯识学研究,梁启超则将其与国家改良思想相联系, 直指近代国家机构及其权力行使,完成了“警察”概念从“真”之心性化向“俗”之“实体化”和“佛教兴国”意涵的转化,将“觉”之抽象理念具体化为经世救国的现实机构。

三、结论

“ 警察” 一词在晋唐佛经翻译影响下产生;唐代佛典著译者赋予该词“觉”的内涵,拉开了其概念史的序幕。近代以前,随着佛教心性化转向及佛儒互释与融合,“ 修齐治平”思想与“ 警察”内涵紧密结合,“ 觉” 的范围从个人拓展到社会和国家生活,发展出“圆觉”的世俗实现方式,佛教对心性的领悟和对善的追求被导向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晚清佛教治世观的萌发与心性实体化推动“警察”从一种治安职能转变为治安机构及其人员。上述演变体现了佛教传入中国后为适应中国文化和政治传统所做的传承与创新。

注 释

[1]梁启超:《翻译文学与佛典》,载罗新璋、陈应年编:《翻译论集》,商务印书馆 2009 年,第 106 页。

[2]陈鸿彝:《中国治安史》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第 1 页。

[3]方维规:《什么是概念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20 年,第 18 页。

[4]冯天瑜、余来明:《历史文化语义学:从概念史到文化史》,《中华读书报》2007 年 3 月 14 日。

[6]马真:《先秦复音词初探(续完)》,《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 年第 1 期。

[7]吕云生:《论汉语并列复合词形成的条件与原因》,《古汉语研究》1990 年第 4 期。

[8]李索:《左传正宗》,华夏出版社 2011 年,第 240 页。

[9](晋)陈寿:《三国志》,崇文书局 2009 年,第 27 页。

[10]朱庆之:《试论佛典翻译对中古汉语词汇发展的若干影响》,《中国语文》1992 年第 4 期。D 朱庆之:《佛典与中古汉语词汇研究》,文津出版社 1992 年,第 124 页。E(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钦定四库全书·汉书》卷 63,第 23 页。

[11]许慎:《说文解字》,汤可敬译注,中华书局 2018 年,第 493 页,1479 和 482 页。

[12]刘天行:《漫谈声明并略诠六合释与八啭声》,载《海潮音》1935 年,第16 卷第12 号,第34 页,上海古籍出版社,第754 页。

[13]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中华书局 2010 年,第 6 页。

[14]玄奘、辩机原著,季羡林等校注:《大唐西域记校注》,中华书局 1985 年,第 992 页。

[15]《大正藏》第 37 册,第 617 页。

[16]慈怡:《佛光大辞典》,书目文献出版社 1989 年,第 694 页

[17]荻原云来编纂,辻直四郎监修:《梵和大辞典》,新文丰出版公司 1979 年,第 926,928 — 929 页。

[18]《中华大藏经》第 45 册,中华书局 1990 年,第 700 页。

[19][越南]一行禅师:《佛陀之心》,方怡蓉译,海南出版社 2010 年,第 29 页。

[20]程曦:《明代儒佛融通思想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第 147 页。

[21]两个语料库共检索出 2255 条书证,对内容重复者统计出现时间最早者;年代不详者则全部统计。

[22](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太祖纪第四》,现代教育出版社 2011 年,第 422 页。

[23](宋)赵汝愚:《钦定四库全书·宋名臣奏议》卷 109,第 31 页。

[24]《钦定四库全书·钦定八旗通志》卷 169,第 42 页。

[25]于本源:《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宗教伦理学》,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第 57 页。

[26]《大正藏》第 52 册,第 190 页。

[27]《镡津文集》卷 3,《大正藏》第 52 册,第 661 页。

[28]刘泽亮、陈文庆、柳干康等:《一心万法:延寿学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 2018 年,第 218 页。

[29]南怀瑾:《宗镜录略讲 卷 1》,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第 59 页。

[30]慈庄:《佛光山金玉满堂系列 法相》,现代出版社 2018 年,第 277 — 278 页。

[31]洪修平、徐长安等:《佛教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河北省佛学院 2000 年,第 57 页。

[32]《钦定四库全书·晦庵集》卷 41,第 23 页。

E《中国野史集成》编委会,四川大学图书馆:《先秦—清末中国野史集成 8》,巴蜀书社,第 463 页。

[33]《卍续藏》第 13 册,第 827 — 828 页。

[34]《镡津文集》卷 8,《大正藏》第 52 册,第 686 页。

[35](唐)智云:《妙经文句私志记》卷 6,《卍续藏》第 45 册,第 960 页。

[36]南怀瑾:《原本大学微言》,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第 35 页。

[37]陈鸿彝:《中国古代治安的历史分期》,《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6 年第 6 期。

[38]《钦定四库全书·明文衡》卷 49,第 3 页。

[39]苏籀:《双溪集·应诏议福建路盗贼》,中华书局 1985 年,第 129 页。E(宋)李焘:《钦定四库全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399,第 4 页。

[40](宋)李焘:《钦定四库全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73,第 24 页。

[41]刘成有:《选择性接受与佛教的中国化》,《世界宗教文化》2020 年第 2 期。

[42][日本]甲田烈:《图解世界哲学简史》,王丹丹译,南海出版公司 2015 年,第 280 — 281 页。

[43][日本]村上专精:《日本佛教史纲》,商务印书馆 1992 年,第 39 页,302 — 304 页。

[44]周舜南:《中国古代思想传承》,中国文联出版社 2001 年,第 239 — 240 页。

[45]程曦:《明代儒佛融通思想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第 148 页。

[46]杨文会:《杨仁山文集》,商务印书馆 2018 年,第 230 页。

[47]《国家论》卷三、卷四,载《清议报》1899 年第 27 期,第 10 页;第 31 期,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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